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法第十六条)
作者:访客发布时间:2023-08-24分类:沙雕文案浏览:117评论:0
导读:导读您好,现在程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法第十六条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中华...
导读 您好,现在程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法第十六条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中华
您好,现在程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法第十六条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4、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6、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7、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本文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小伙伴们会喜欢。
- 沙雕文案排行
- 最近发表
- 标签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