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后妃制度排名(清朝后妃制度)
作者:访客发布时间:2023-10-21分类:沙雕文案浏览:91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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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朝后妃制度形成规范是在顺治十五年(1658年),实际直到康熙年间才真正规范起来。
2、选妃过程大致如下:一、选秀女;满清选秀女首重血统,在保证血统和社会地位的情况下,才讲女子的美貌与素质。
3、他们认为这是保持满洲贵族的尊严和特权。
4、(所以清宫里,地位高的女子大多数都长的不咋的)清制规定秀女三年一选,由户部主持,一般从满、蒙八旗中遴选,凡年龄在13至16岁,身体健康无残疾的旗籍女子,都必须参加阅选。
5、嘉庆十一年,汉军八旗自笔帖式,骁骑校以上女子才有资格备选。
6、秀女年满十三岁称“及岁”,超过十六岁称“逾岁”。
7、“逾岁”者一般不再参加挑选。
8、如因故未能阅选者,则必须参加下届阅选,否则虽至二十余岁亦不能出嫁,违者将受惩处。
9、二、初选;凡届挑选秀女之期,由户部行文各旗都统,将应阅女子年岁等,由参领、佐领、骁骑校、领催及族长,逐一具结呈报都统,然后汇报户部,户部上奏皇帝,皇帝批准何日选看秀女后,户部马上再行文各旗都统,各旗造具秀女清册。
10、由参领、佐领、骁骑校、领催、族长及本人父母或亲伯叔父母兄弟之妻,亲自带秀女送至紫禁城的神武门,依次排列,由户部交内监引阅。
11、三、复选;凡经太监挑选被记名的,须再行选阅。
12、凡不记名者,听本家自行聘嫁。
13、如各旗官员女子,因有事故,不及与选者,下次补送选阅。
14、未经阅看之女子及记名之女子,私相嫁聘者,自都统、参领、佐领及本人父母族长,都要分别议处。
15、经太监两歇挑选后,最后报皇帝选定,或被纳为妃嫔,或指婚给亲王或王子为妻。
16、选中被记名的秀女,在记名期内(一般为五年)不许私相聘嫁,违者上至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下至旗长及本人父母,都要受到一定的处分。
17、选中留牌子的秀女久不复选,而记名期已过,那么,这样的女子只得终身不嫁了。
18、四、定名位;秀女入宫后,一般封答应。
19、然后其中一些晋升为常在、妃、嫔、贵人。
20、贵人以上得出自世代显贵人家,贵人以下只须从拜唐阿(执事人)子女中挑选。
21、有的秀女配近支宗室或皇子、皇孙。
22、至于皇后,一般先由太后从近支王公大臣的女儿中挑选,由皇帝册封。
23、PS:虽然在清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满清实行的是“满汉不得通婚”的民族隔离政策,实际是指旗籍和民籍之间不得通婚(旗籍中也有一些人论血统是汉人)。
24、直到百日维新失败后,慈禧太后搞“新政”才宣布“满汉可以通婚”,但是慈禧这道懿旨中仍然说“……如遇选秀女年份,仍由八旗挑取,不得采及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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