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0104号文件全文(人社部发2010 104号文件)
作者:访客发布时间:2023-09-29分类:暖心故事浏览:55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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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办发 1995 104号是《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索 引 号: 717823004/1995-00065 分 类: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厅发文;其他公文 发布单位: 养老保险司 发文日期: 1995年04月22日文 号: 劳办发〔1995〕104号扩展资料内容: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
2、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3、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5、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6、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7、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8、劳动部办公厅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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