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的诉讼时效法院会怎么认定(欠条的诉讼时效)
作者:访客发布时间:2023-05-21分类:科技网络浏览:83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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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条和借条都是债务凭证。借条是借钱形成的债务凭证,借条多是卖货形成的债务凭证。两者作为债务凭证的效力没有区别,但诉讼时效计算的起点有区别。
2、 对于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借条,很容易确定侵权日期,因为不按约定时间还款无异于侵害债权人利益。因此,约定还款期的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约定还款期届满的次日,对此不应有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借条和白条没有区别。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注明的还款期限的次日起计算,为二年。
3、 对于未注明还款期或履行期的借条、欠条,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即如何确定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笔者试作如下分析: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第一次请求被驳回的,应当认定其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4、 笔者认为,所谓“债”,一般是基于债务人发债前双方已有经济往来,债权人索要或清偿后,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支付款项,因债务人无力支付或拒绝支付,故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债。此时,债权已被侵犯。因此,权利人应当在借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未履行期限的借条自出具之日起计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中指出:“双方原约定供货方交货后立即付款,买受人收到货物后无钱支付。经供应商同意,写了一个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款。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认定为中断。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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